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关于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现将《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关于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二O一六年一月六日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关于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学院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励,同时在下一个年度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和校内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两个年度考核连续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当年度绩效奖励金额扣发一半,同时在下一个年度全年校内津贴总额扣发一半。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年度绩效奖励情景
1.构成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励;
2.构成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当年度绩效奖励六千元;
3.构成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当年度绩效奖励四千元;
4.构成Ⅳ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当年度绩效奖励二千元。
四.有关说明
1.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补充规定所涉及到条款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2.本补充规定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解释。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2016年1月6日